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学校财产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稳定,保障教学、科研等各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及《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遵循因校自宜、实事求是、依靠群众、自主管理、积极预防、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方针,贯彻执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实行三级管理责任制和职能部门归口责任制。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保卫处接受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是校党委和行政同责,党委书记、校长共同负责,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校保卫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在学校分管领导的具体组织指挥下,代表学校管理全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必须把安全保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与教学、科研、生产及各项管理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和“三不放过原则”,即:对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治安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问题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的责任未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六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校财务预算和管理费用计划,并予以保证,学校将不断充实保卫部门的装备,改善保卫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学校为保卫人员、各级治安责任人履行职责提供保障与支持;保卫人员和治安责任人因公负伤或牺牲,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规范。
(二)组织制定与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三)维护校园政治稳定,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与邪教组织、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进行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妥善处置各种不稳定因素和突发性治安事件,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制止、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认真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维护校园的安全,不断健全、完善、落实各项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预防盗窃、破坏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五)依法维护校园治安秩序,调查处理内部治安纠纷,管理校园内部交通安全,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六)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园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置。
(七)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部署与要求,参加所在地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做好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八)管理在校集体户口、暂住人口的工作。
第九条 校级治安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安全保卫工作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湖北省、武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
(二)组织制定、不断完善、督促实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师生员工的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
(三)依靠群众,落实防火、防盗、防诈骗、防安全事故等防范措施,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漏洞,及时组织整改,组织和督促学校及广大师生员工做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四)研究和解决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协助公安机关及时调查处理校内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及灾害事故。
(五)组织考评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奖惩制度。
第十条 学校保卫处严格贯彻省、市《内保条例》,在校党委、院行政的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全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计划、部署、指导、检查和督促落实,完成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保卫干部和巡逻值勤人员在执行勤务时,可以按有关规定携带、使用防卫器械和通讯工具;对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将行为人强行带离现场并做好询问记录,对影响恶劣和具有一定危害后果的,比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和后果严重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校属各二、三级部门治安责任人的安全保卫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法规、制度和有关指示与部署,组织实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将安全保卫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列入的议事日程,与教学、科研等项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三)负责本部门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帮教对象的帮教工作。
(四)定期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漏洞,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及时向校保卫处或校领导报告,并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
(五)本部门如发生案件,要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并搜集相关情况,协助调查;发生灾害事故,要协同保卫处认真查明原因和责任,拟定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章 重点、要害部位及“四防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院内重点要害部位的确定与撤销由校保卫处提出,由校领导审定,报公安机关备案。
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保卫处的督导与管理,由本部门治安责任人负责。
第十四条 重点、要害部门(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选聘,应当遵循政治上可靠,业务上熟练的原则,在征求保卫处的意见后确定;发现不适合在重点要害部门(位)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
第十五条 重点、要害部门(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保卫处统筹计划、分步建设,统一管理,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必须建立重点要害部位和“四防目标”安全管理档案、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管理目标、责任人、责任制、管理措施“四明确、四落实”,严防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性、有毒等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学校有关安全管理、使用的规定,并在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出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对涉密的文件、图纸、材料、人事档案、科研资料等、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按国家保密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打印、复印场所及人员和电脑网络的管理,严防反动、淫秽宣传品的传播,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和政治稳定。
第二十条 对现金、有价证券的存放、提取、分发等各个环节;对贵重金属、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影像音响器材、电脑、空调等贵重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责任人,明确各项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严防被盗、丢失或损毁。
第四章 公共场所及校园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部门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必须经学校批准并制定安全预案才能举办,承担安全责任,负责维护好治安秩序,预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责任人负责本馆的安全管理,对入馆人员要加强安全防范教育,防止图书资料损毁和读者物品被窃及其他不应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科研、办公楼、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离开办公室时应随手关门,防止被盗。
第二十四条 后勤处、物业公司等要建立建全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安全到位。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和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食物中毒和消防、财物丢失、被盗等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校卫队对进出大门行政楼等重要部位要严执行规定,对外来人员要严格询查登记,发现可疑迹象,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七条 进出校园的人员和车辆,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学校保卫人员进行的查询与管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本细则,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有效预防和制止重大灾害事故或重大恶性治安、刑事案件发生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为侦破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
(三)现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四)疏导内部矛盾、化解治安纠纷,避免重大危害后果发生的;
(五)对保卫工作提出有重大价值的建议或研制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技术设备,为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
(六)内部管理有序,治安秩序良好,无发案、无事故、无违法犯罪人员的单位安全保卫责任人;
(七)在安全保卫工作中,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或业绩津贴;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丧失警惕,玩忽职守,违反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二)损毁安全防范设施,造成后果的;
(三)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拖延整改或拒不整改,酿成事故的;
(四)单位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五)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对本部门教职工疏于教育管理,导致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灾害事故或者本部门人员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情节后果严重,应予处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校园内的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放射物防护管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剧毒物品安全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商业网点及经商活动的管理,遵从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此办法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学校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