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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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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7作者: 浏览次数:

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消防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学校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校全体教职工、师生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院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保卫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院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院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保卫处负责确定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部门也应当确定相应的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校保卫处统一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属于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点部位,将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车库、接待中心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四条  学校新建建筑物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工作人员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五条  举办集会、讲座、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当向保卫处申报制定消防安全预案,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消防检查按检查主体划分为组织的自查,由校保卫处组织的巡查,学校及公安消防机关组织的督查以及联合检查。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第十七条  对重点部位的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部位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有无违章、违规现象,其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安全值班制度是否落实,值班人员能否达到正确处理紧急情况下的灭火、报警、引导疏散等要求。

第十八条  对于检查中存在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情况,检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责任人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乱接、乱拉电线、煤气管道,违章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

(二)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防栓。

(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不适合人员居住的环境安排人员居住,未经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进行装修、加固、封闭,在有火灾危险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而冒险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  对于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责任人当场改正,对于无法当场改正的隐患,检查人员将向有关责任人开具限期整改通知单,通知单上应有隐患部位、性质、整改方案、限期整改部门意见等,整改部门应当尽快拿出整改措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及物资,同时要负责确保在整改完成之前防止隐患酿成灾害。

第二十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的有关情况应当据实归入消防档案,除校保卫处建立消防档案外,各消防重点单位都要建立自己的消防档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部门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及重点部位分布,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情况。

(二)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负责人情况,义务消防队员及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三)消防安全制度及有关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器材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情况。

(三)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及历年消防工作记录,火险、火灾的发生情况。

(四)消防教育、培训及义务消防队员灭火训练的演习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与责任部门共同制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扑救组、救护组、联络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部位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四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

第二十七条  保卫处及负责人负责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的培训、宣传和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通过多种形式对全院师生进行有关消防法规、制度及安全防火、灭火、报警、逃生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二)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派本部门的义务消防队员参加学校或公安消防部门举办的各种消防知识培训班并从经费和组织上予以保障。通过专业知识与防火灭火技能的学习,使义务消防队员的素质不断提高,成为保障消防安全的骨干力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纳入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考核范围。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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